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018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存货项目的跌价准备产生)为15;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余额为7.5。根据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甲公司2018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5 000,涉及所得税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1 043.27万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的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年利率为5%。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债权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资料二: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 000万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 000,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5%。甲公司将其作为债权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 资料三:2017年11月23日,甲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等共计1 500。2017年12月30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 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 资料四:2018年6月20日,甲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罚款,罚款未支付。 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资料五:2018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2018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 假定税法规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六: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被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2018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预计很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100。 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七:2018年甲公司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60,实际发生保修费用80。 资料八:2018年没有发生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 资料九:2018年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甲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2018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3)编制甲公司2018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