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为扩展中国业务,2011年初设立上海代表处作为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与总公司产品销售、境内采购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及中国市场调査、展示活动。2012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代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人无法查实,但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决定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利润率对该代表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2011年该代表处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 (1)1月对租赁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装修费用6万元,租期为5年;3月购进办公用电脑一批,支出12万元。 (2)5月通过红十字会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6万元- (3)8月为总公司从苏州购买样品,支付样品费和运输费用10万元;同月领取总公司运至上海的样品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8万元;为总公司投标某楼宇智能系统购买标书支出1万元。 (4)全年发生交际应酬费用30万元,人员工资、福利费用45万元。 (5)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得知代表处2011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5万元。 核定征收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经费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为()万元。A.3.9 B.6 C.12 D.18 核定征收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经费支出的捐蹭支出为()万元。A.0 B.4.8 C.11.2 D.16 核定征收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该代表处经费支出总额为()万元。A.97 B.112 C.127 D.128 经核定征收,2011年该代表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2.10 B.4.94 C.5.25 D.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