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l7%、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于2013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长江公司2012年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2012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分别为500万元和250万元(均影响所得税费用),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长江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3年5月31日完成。2012年年初的暂时性差异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转回。长江公司发生如下纳税调整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12年12月31日对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进行首次减值测试,测试表明其可回收金额为8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2)2012年12月31日对12月10日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其购买成本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确认资本公积100万元。 (3)2012年公司销售费用中含有超标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2012年公司发生研发支出4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期摊销(不考虑此项摊销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公司开发的无形资产于年末达到预定用途,但尚未开始摊销。 (5)2012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分3年期收款销售2400万元,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实际年利率为6%,公司将于2013年年末至2014年年末每年收款800万元,该商品现销价为2138.41万元,成本为l 600万元,按照税法应于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6)2013年2月15日,公司收到甲公司退回的2012年11月4日向其销售的一批商品,并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400万元,结转的销售成本为260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年末尚未收到,公司已按应收账款的5%了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设: (1)长江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项目的年初余额为500万元; (3)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项目的年初余额为200万元; (4)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余额为1 200万元; (5)长江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2)计算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3)计算长江公司2012年应交所得税。 (4)计算长江公司20]2年所得税费用。 (5)计算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余额。 (6)计算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盈余公积余额。 (7)计算长江公司2012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