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购销情况如下: ( 1 )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2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 26 000 元;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份,金额共计 450 元,增值税 40.5 元,支付桥闸通行费 1000 元; ( 2 )购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3000 元,增值税 390 元,该批办公用品已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 ( 3 )直接收购废旧自行车,自行填制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为 50000 元。 ( 4 )接受某单位捐赠计算机 2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共计 10000 元,增值税 1300 元已投入使用。 (5) 购进一幢房屋用于职工宿舍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 10 000 000 元 , 税额为 900 000 元 . 款项已经支付 . ( 6 )向全国各地经销商销售自行车 1000 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税)为 3 000 元 / 辆,结算时,回款及时给予经销商 5% 的现金折扣,另开红字专用发票入帐。 ( 7 )向外地某商场销售自行车 100 辆,双方约定货款分三期等额支付,当月已收到首期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票。 ( 8 )个体户销售自行车零配件,取得现金收入 4680 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 该厂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并做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