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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人合伙在那坡县的公路了一个煤场,然后将煤场场地出租给了作为煤炭储存、转运等经营。场地租赁后,的要求,等人同意在场地边坡建一幅围墙,预防从山上流下来的水土,建筑经费从租金中扣除。经营期间,雇佣了为其看管煤场。2013年10月22日下午,在清理煤场时,煤场的围墙突然坍塌,将压伤。那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等三合伙人是煤场的所有人,也是围墙的建设者和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即判决由等三合伙人承担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74161元;对于场地租赁人的责任则要求等人赔偿死者后再另案进行追偿。判决后,等人不服,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租人承租场地后,发现场地边坡的泥土、石块及垃圾经常滚落至其煤堆中,影响其煤炭的纯净度,便要求等人起建一堵挡土墙,以挡住上方滚落的杂物,等人要求雇人起建了围墙,约定工程款从租金中扣除,说明该围墙的建设者和所有人,对这起事故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在等人起建挡土墙时,自己没有考虑到挡土墙上方预留排水口、排污口等措施,导致上方的雨水、泥石流等直接冲刷到墙体,影响墙体的稳定性,另外,在堆放煤炭时把煤炭靠围墙堆放,对围墙的承重力及坍塌有一定的影响在使用围墙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围墙所有人等人赔偿事故的60%即331912元,围墙使用人赔偿事故的40%即142248元。试分析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