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2012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大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信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为执行董事。2013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设立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另知,2013年2月,公司股东会就2012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下列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