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与某办事处2016年12月18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办事处建造8层楼的招待所,总造价207万元,后由于设计变更,建筑面积扩大,装修标准提高,双方于2017年9月21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造价条款约定为“预计257万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办事处前后共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05万元,随后正式进行了竣工验收。双方将施工单位的结算书报送建行审定,办事处在送审的结算书上写明:“坚持按2016年12月18日合同,变更项目按规定结算,其他文件待后协商。”经建行审定,该工程最终造价为289万元,施工单位要求办事处按审定数目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承担从竣工日到支付日的未付款项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办事处对审价结果有异议,并拒绝支付余下的工程款,施工单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合本课程学习你认为: 1 、该案是工程款拖欠纠纷还是工程款结算纠纷?2、为什么?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