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 1)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档护肤品5吨,甲公司提供的自产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乙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加工完毕后,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高档护肤品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万元。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 2)外购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万元,货款已投入生产使用。 ( 3)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护肤品2吨,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生产的护肤品于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4)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护肤品3吨,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于当月销售80%,取得含税收入55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0万元。 已知:甲公司月初有上期留抵的增值税 22万元;乙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代收代缴义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