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寻找一处作为珈授课的场所,遂与甲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租赁期限为1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租金为10万元,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05年5月1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5月13日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06年6月5日,甲公司通知称:因资金紧张欲出卖楼房,如果有购买意向,则在2006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万元,并可以扣除交付的2006年度的租金10万元。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06年7月8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5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04年6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其二,2005年12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150万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300万元。 问题: 1、与甲公司之间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3、如果甲公司2006年6月5日通知3个月后要出卖该楼房,但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购买。3个月后甲公司将楼房卖。交付后,要求搬出楼房。针对该情形,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4、如果丙公司因为丁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7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己公司买得。该事实对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5、如果戊公司因为甲公司不履行义务,于2006年2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公司买得。该事实对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