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某企业在广交会以FOB方式与英国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番茄酱合同,该合同约定8月份装船,进口商提供包装番茄酱的铁桶。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发现番茄酱在欧洲市场发生短缺,国际市场行情上涨,6月份,进口商按照惯常的条件将铁桶发到中国口岸,并运往出口商。7月份,虽然欧洲番茄酱价格大幅上涨,但出口商仍按合同货。在8月份运往口岸后,商检机构在进行出口检验时发现铁桶为为再次使用的旧桶,在进口时没有报检,要求出口商缴纳罚款,才可以对该批出口货物出具商检证书。出口商将情况告诉进口商并拖延交货。进口商一直催促出口商交货,但该批货被滞留口岸一直到9月底,进口商还是要求出口商交货。问:出口商是否必须交货?他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从中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