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区域外,垃圾处理的规定包括: CI、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不能排放入海;Ⅱ、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Ⅲ、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12n mile以内,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Ⅳ、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使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