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听取了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量刑不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的第一审判决,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量刑不当为由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问题,于是改判有期徒刑10年,并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并在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最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西南政法2004年研)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