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白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另外,上月该公司还向农民收购药材一批,本月将收回的药材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 购进保健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作本企业集体福利。 (3) 购进大豆一批,作为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4) 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4辆,取得含税销售额25440元。另外,发生逾期押金收入 12870元。 (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 (1) 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3) 计算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4) 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5) 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