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5年10月退休。2002年5月,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4年2月,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4年12月9日,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甲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的专利权的请求,理由是: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所以应属于职务发明。铜矿得知后也提出:研制净化器时,在我矿进行了试验,利用了我单位的设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铜矿与共有。辩称,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早已独立成型,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虽然在铜矿进行过一些实验,但主要是利用报废的设备和非正常的工作时间,且铜矿也未主动提供过任何帮助。 请问:(1)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铜矿要求共享专利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