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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201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40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的亲属。嗣后,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70万元。陈某认为,已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应依法判决陈某赔偿亲属各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