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检查持证卷烟零售户的日杂店时查获某品牌卷烟8条(后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对查获的卷烟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并出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月25日到该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于2008年3月20日从一上门推销的烟贩购进上述品牌卷烟10条,购进金额800元,至发案时已售出2条,获利金额40元。某县烟草专卖局于3月26日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该县烟草专卖局于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0%的罚款,罚款金额80元。后某县烟草专卖局在法定期限内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依法退还当事人。 某县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时采取的告知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试简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常见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方式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