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摩托车生产组装,2014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原材料,支付不含税金额80万元,将其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摩托车,提货时企业支付含增值税款项28.548万元。 (2)当月按照合同企业预收摩托车款81.9万元(含税),月末发货9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摩托车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122.85万元,当月末应结款70%,但是对方单位因资金周转问题只支付了40%的款项。 (4)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取得含税销售额23.4万元。 (5)进口摩托车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450万元,关税税率30% 已知: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