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五一”期间,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我国港、澳地区5日游”旅游团。在临登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队是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中绝大多数游客是初次走出国门。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游结束后,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请问: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本案中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