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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与都是某公司的职员,共同租住公寓,租金先由垫付。后来由于房东提前收回公寓,两人又各自找地方居住。2004年12月分手时,写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给,约定2004年2月还款。3个月后,跳槽到上海的某公司,离开前没有还所欠的租金。2005年9月12日,向户籍所在地的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9月19日,人民法院通知受理其申请,并于10月11日发出支付令。得知公司派到美国培训,要过几天才会回到上海,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决定公告送达支付令。问:该案在存在的错误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