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2 月与 A 公司签订了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在 2010 年 11 月,嫌工资过低,以口头形式向 A 公司部门主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 A 公司未给予答复。过了一个月跳槽到 B 公司上班,并与 B 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A 公司知晓此事后即与 B 公司进行了书面联系,希望 B 公司放人,让重回 A 公司。但 B 公司以 A 公司与的纠纷与自己无关,即使有问题也应由 A 公司与双方解决为由,不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放人。据查证,离开 A 公司后,其负责的一个项目开发被迫延期,并最终导致 A 公司因延期而向项目委托方支付了违约金 10 。现 A 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与 B 公司承担 10 的连带赔偿责任。 问: 1 )与 A 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 ) A 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