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6岁)与(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将的衣服剥光,而且对进行殴打(后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拘传至法庭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