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1月28日,97台日本生产的二手挖掘机被国际运输船舶载抵广西防城港。到港后,该船就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境,从该船向海关递交的载货清单上看,该批货物的收货人是云南顺进出口公司。但是该船申报进境后,收货人迟迟不露面。 次年2月23日,防城海关根据载货清单上的地址,货人发出了催报通知,请收货人在2月28日前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申明如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将按《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取变卖该批货物。3月1日,收货人通过某地方政府部门,以无法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为由,向防城海关提出退运该批货物的申请。由于其提出退货申请的时间超过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的退运提出期限,不符合退运条件,防城海关于4月7日给出答复,不同意退运,并告知收货人,海关决定提取拍卖该批货物。 1. 防城海关 (无权/有权) 拍卖该批货物;2. 案例中防城海关行使了行政强制执行的 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