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视机,2011年度销售电视机取得不含税收入14300万元,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附加合计5800万元;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实现的会计利润250万元。与销售有费用支出如下: (1)销售费用3500万元,其中广告费2200万元; (2)管理费用3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45万元; (3)财务费用100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250万支付的年利息125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6.8%);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8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20万元(已取得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5万元; (5)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75万元。 (本期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为859万元,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 (1)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增值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等的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