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与地处某镇的饲料厂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饲料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饲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3年的经营成果如下: (1)取得销售饲料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 (2)取得商铺出租收入20万元。 (3)向当地的农业生产者收购玉米120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0万元。 (4)经营成本和费用126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0万元,业务宣传费12万元。 (5)年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65万元;每月另领取工资0.8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是合理的)。支出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工会经费1.88万元、教育经费3.73万元。 (6)个人将从拍卖机构获得的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其中处置了A企业的债权,取得转让收入8万元(购入打包债权的成本为10万元,该批债权面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9万元。B企业欠6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