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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难过的增值税额为2600元。 (2)18日,领用一批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000元,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7800元 (3)20日,以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00000元,市场不含税售价25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2500元 (4)25日,用一批原材料对外进项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600000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为75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7500元 (5)28日,购入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增值税税额为130000,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6)30日,计算本月增值税。当月缴纳增值税为9400元 (7)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