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与《划分国家支出标准案》,将盐税、关税(海关税与常关税)、统税、印花税、矿税等主要工商税种列为国家收入,而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营业税等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列为地方收入,这样通过法律形式使中央集中了全国的大部分财力,同时也给地方保留了机动财力,对于出现的地方财政困难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从而扭转了自清末以来财权分散于地方的不利局势。 ——摘编自《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年)税收制度的借鉴》 材料二美国的分税制,不是中央分给地方,而是地方分给中央。原先抗击英国的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本来并无隶属关系,独立战争后,中央权力日渐膨胀,但地方仍有相当的独立性。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美国有三套税务机构,分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者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没有领导关系,只有工作业务关系。由于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征税机构独立,导致双重征税,乃至三重征税问题的普遍存在,至今这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不过在直接税征收中都采取抵扣办法,如计交地方所得税中,可把交纳联邦的所得税作为费用扣除以消除重复课税。 ——摘编自《美国与法国分税制比较》、《谈美国分税制及其他》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国民政府进行税制改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