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制药企业,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下设AB两个分支机构地处两县,分别由两个县税务机关管理。其中A机构为生产企业,生产普通药品和政府规定免税的一种计划生育药品,B机构为商业零售企业。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A机构将自产普通药品100箱发出,由甲企业代销;将自产普通药品80箱移送至B机构用于销售。该药品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每箱80000元(不含税)。 (2)A机构购入原材料一批用于应税药品生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0元,增值税 255000元,4%用于奖励本单位职工; (3)A机构购入原材料一批用于免税药品生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 17000元; (4)A机构支付用于生产全部产品使用的动力款,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 34000元; (5)A机构收到甲企业支付的代销款2720000元,当月未收到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在次月才收到; (6)A机构收到两个月前发出的30箱让乙企业代销应税药品的代销清单,清单注明30箱全部代销完毕,A机构上月收到部分代销款425000元; (7)A机构将自产应税药品2箱用于职工福利; (8)A机构销售免税产品,取得银行存款1000000元。 假定上述相关需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计算: (1)A机构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2)A机构当期的销项税; (3)A机构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合计; (4)A机构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 (5)A机构当期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