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n条件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为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以我出口企业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裁。 试问:假如你是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