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板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复合地板。2009年3月1日该企业期抵的进项税额为8.74万元。2008年3月该企业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 购进木材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 6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612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另收取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20万元; (2) 进口实木地板一批,用于进一步加工成高档实木地板。该批材料的离岸价为200万美元,国外运输保险20万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7.8,进口关税税率 20%,国内运费发票上载明的运2万元和装卸6 000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货已验收入库。该公司当月期初库存该实木地板价值人民币50万元,当期销售以该批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实木地板价值人民币1 800万元(不含税),期末库存该材料价值人民币 40万元; (3) 销售实木地板一批,含税销售价款为2 200万元,另代运输单位收取运输费用 15万元,企业已将开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转给购货方; (4) 销售强化复合地板一批,取得含税销售价款1 200万元,本企业代为运输,收取运费8万元; (5) 以实木复合地板一批,换取小汽车2辆,货车1辆,价值50万元; (6) 该公司上月留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万元。(消费税率5%) 要求: (1) 计算3月进口货物相关税金; (2) 计算3月消费税销售额、消费税额; (3) 计算3月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