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2019年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同时收取包装费58;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不含增值税)。 (2)发生财务费用125,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支付因商场(非关联方)借款1000而发生的全年利息71。 (3)发生销售费用1400,其中:广告费用750,业务宣传费186。 (4)发生管理费用320,其中:业务招待费55,补充养老保险费62。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税所得额=25+12=37() (2)业务招待费调增税所得额=55-55×60%=22()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税所得额=62-560×10%=6() (4)全年税所得额=600-37+22+6=591() (5)全年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