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18岁,待业青年。被告人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叔家借宿。同年9月28日,在其叔叔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看,就随手拉开叔叔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其叔叔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了现金。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其叔叔不在家时,共窃取人民币600余元。当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其叔叔不在家之机,打开抽屉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叔叔之子发现,遂案发,随后,家属偿还了其叔叔的损失。其叔叔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问题: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