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罪殊死.皆上请廷。 —— 《汉书 · 宣帝纪》 材料二: “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若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 《疏议 · 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 (2) 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