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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 150 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 3 - 7 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 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 至 5 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 6 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托迟到 7 月 6 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 6 月 30 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 7 月 6 日,议也未发现此弊端,在 7 月 10 日同船又运出 30 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 7 月 10 日,但开证行收到后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的重依据是什么 ?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