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M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N公司,销售毛利率为35%,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 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N公司应于2007年10月31日付款,2007年6月4日,经与招商银行协商后约定:M公司将应收N公司的贷款出售给招商银行,价款为131 625元,在应收N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招商银行不能向M公司追偿。M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 11 7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700元,成本为6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