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因其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其公司与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2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18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培训结束后,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同年五一节休假后,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