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鸿发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聘用的职工,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月底薪为2000元,待公司正式投产后按件计酬。但由于公司在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职工生产。前3个月内,仅安排与其他职工帮忙粉刷厂房等杂活,未发任何工资。4月15日,组织职工向公司索要底薪2000元。公司以未正式投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缓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公司承诺“一旦投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5月9日,再次组织职工向公司索要工农自,公司仍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遂带领职工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5月12日,公司张贴公告,以经常不按时上下班为由,单方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付工资。不服,与7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公司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为什么? (2)公司不发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