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甲公司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甲以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提单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约定10日内交付提单,2016年2月8日,甲将该提单交于乙银行,该提单的提货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同时,甲以其专利权为其余额作质押担保,并于2014年2月12日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016年6月28日,甲公司去乙银行要提单去提货,乙认为提单已作为抵押物,不能将该提单交还甲,甲则声称贷款尚未到期,而提单的提货物期限已到,将提单交还。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提单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甲、乙之间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3)本案中,提单的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到期,乙银行如何实现其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