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现有松木4000立方米,贵方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我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 第三天,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 6月12日,乙公司派人前来提货,甲公司发现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立方米的价格将松木卖出,会少赚好多钱。甲公司便提出,由于松木价格上涨,该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 (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的行为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4)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