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某市晚报的广告版面上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该产品对矮个青少年增高有明显效果,经临床试验证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无任何副作用。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有关单位医师、高级工程师及专家鉴定,符合科学及医学原理,适合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是青春期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健美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42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去后,杳无音讯,于是,纷纷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且已人去楼空,而联系发布该广告的人也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均系伪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某市晚报社应作出何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