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7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经税务师审核,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12月收到甲公司代销货物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1.7万元(含税)。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17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17000 (2)12月份,以自产公允价值47万元(不含税)的货物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对应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存货成本; (3)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 (4)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 要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