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配件厂是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 3/5 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 、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另一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把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 12 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