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由A厂生产的冰箱,同月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并在家中自行安装。一日,下班回家发现冰箱起火了,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发生重大火灾。为此,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 某商场辩称,赔偿责任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冰箱厂辩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辩称,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的商品进行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照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