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卷烟厂(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计算的收购价款为300000元,支付运费10000元,装卸费 1500元,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将购买的烟叶的一部分(账面成本为150000元)直接运往乙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加工费25000元,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5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35000元;企业职工浴池领用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的运输发票的煤炭,成本34290元(包括买价30000元,运输成本2790元,装卸费1500元),对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30%,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