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执照和空白合同书交到手中。 7 月2日 ,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拒绝。 问: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