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日用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0,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冰箱100台,新冰箱的零售价格为1.17/台,旧冰箱的作价为0.2/台,收取的差价款为0.97/台。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电脑一批,当月取得预收款150,合同约定电脑于8月15日发出。 (3)购人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增值税税额25.5;委托甲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5;接受乙税务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 (4)月末进行库存盘点时发现,当月因管理不善造成上月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人的服装被盗,该批服装账面价值为24,其中含运费成本4(上述甲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相关进项税额已于上月抵扣。 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月均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7月份的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5.5+5×11%+20×6%=27.25(); 销项税额=400 x 17%+100×0.97÷(1+17%)X 17%+150 X 17%=107.59(); 增值税额=107.59—27.25=80.34()。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