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支票金额为10万元。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自己补记。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开户银行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丁银行未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也未要求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能否使用该支票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出票时,出票日期10月20日应当如何记载? (3)甲公司在出票时,应当如章?如果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自己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哪些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否则支票无效? (6)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丁银行未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也未要求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