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位于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4500,不动产出租10人账核算;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 (3)发生销售费用770(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20)}管理费用480(其中业务招待费25);财务费用60; (4)营业外支出150(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90,直接捐赠5;支付税收滞纳金6); (5)销售税金160(含增值税120);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包括支付给本企业残疾人员工资20)、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发生职工福利费31、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 (7)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公司(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B国税率为30%。两个分公司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和9的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确认投资收益为61 (8)该企业自行计算如下: 会计利润总额=4571-2600-770-480-60-150-(160-120)-10× 5%×1.1+61=531.45()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4500+10-451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720-4510×15%=43.5() 4510×5‰=22.55>25×60%=15()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15=10() 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31.45+43.5+10-(50+30-10-9)-20=503.95()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指出企业自行计算存在的问题; (2)计算企业2013年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企业2013年子公司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4)计算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