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
A.
涉及运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
B.
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被收购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承诺上述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
C.
对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
D.
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