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05万元,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每件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每季末结算。2015年10月7日甲公司发出商品。2015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2015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业务应确认的营业利润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