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租金给乙公司,为期5年, 5年后该设备公司。 乙公司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特殊要求定制。丙公司按期将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遂要求丙公司修理或重作,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多次协商后,丙公司同意按甲公司的要求修理该专用设备,甲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合格通知书,乙公司遂公司付款。 2008年6月,甲公司经理以该设备为抵押,为其妻弟与的合同履行做担保。乙公司知道后,公司提出异议,并追讨甲公司欠付的租金,甲公司称公司没钱,要求将该设备退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允,称该设备是为甲公司专门定做的,即便收回也无法卖出或租出。 2009年2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声称该设备是其合同的抵押物,他享有优先清偿权。甲公司认为该设备属公司所有。乙公司则认为该设备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三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 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公司主张合同标的?并说明理由。 (3) 甲公司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 甲公司经理能否以该设备为其妻弟的合同作抵押担保?并说明理由。 (5) 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谁拥有对该设备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